各级领导、媒体朋友、广大网友:
我是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东门村村民,名叫陆红霞。
位于杭州市临安区苕溪北路与农林大路交叉口(农林大路与青年路交叉口),杭州临安春之声花卉有限公司,建造在我们村集体土地上的临时房屋补偿价15000多元一平方米(不包括装修等),而我们合法永久性房屋征收补偿价层层递减,只剩5000多元每平方。永久性房屋的补偿价,不如外村人建造的临时建筑,补偿明显不公平。
为此,向国家信访局上访维权。我于2023年9月4日去国家信访局上访,在走出国家信访局出口处准备回家时被拦截,当日被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锦城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人员带回至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锦城派出所,被该派出所传唤。9月5日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以“北京举办中国国际展服务贸易交易会期间,陆红霞明知其信访诉求已终结,因违法信访于2023年6月17日被依法处理后,仍然以制造影响,满足其不合理诉求,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另查明,陆红霞一年内因同种违法行为被治管理处罚后又实施的,属情节较重。”其决定对陆红霞作出行政拘留十二天的行政处罚。
一、根据依法行政的规定,该处罚决定书并未提供在北京举办中国国际展服务贸易交易会期间去国家信访局上访属于寻衅滋事的法律依据。没有依据的行政行为,该行政处罚违法。
二、该处罚决定以“陆红霞仍然为制造影响,满足其不合理诉求,实施寻衅滋事”,是否成立?但该处罚决定书并未提供陆红霞不合理诉求的证据,以制造影响,满足其不合理诉求,实施寻衅滋事,证据不足。证据不足的行政处罚决定行为,属寻衅滋事行为 ,应当对承办民警按寻衅滋事进行拘留处罚。
此致
报料人:陆红霞
2023年9月22日证据:
2023年9月4日,杭州临安区分局锦城派出所作出的传唤证。2023年9月5日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临公(锦)行罚决字[2023]01472号、杭州市临安区拘留所解除拘留证明书、证明陆红霞被限制人身自由和被行政拘留十二天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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