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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职员被打屁股剃光头 当事银行2名高管被停职

来源:太平洋观察星网 | 发表日期:2016-07-06 |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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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生活的压力与生命的尊严哪个更重要?8名身穿职业装的男男女女站成一排,一名中年男子手持木板,轮流抽打8人的屁股从6月19日晚间开始

  生活的压力与生命的尊严哪个更重要?

  8名身穿职业装的男男女女站成一排,一名中年男子手持木板,轮流抽打8人的屁股……从6月19日晚间开始,这样一段视频在网络流传。

  6月20日,长治漳泽农村商业银行总行办公室一名工作人员告诉重案组37号(微信ID:zhonganzu37),上述视频拍摄于6月18日,系该行一次内部培训会,挨打员工则是玩游戏失败后受罚,与业绩无关。而当事培训师则向重案组37号探员称,“打屁股”是自己探索的一种教学手段,并不能等同于体罚。

  当天下午,山西长治市政府新闻办发布通报称,经过上级主管部门调查,决定叫停此次培训,并对当事银行董事长和副行长给予停职处理。

  培训上为何会使用公开体罚的手段?培训师又如何解释其所作所为?重案组37号(微信ID:zhonganzu37)进行了调查。

  8名银行员工遭公开体罚

  重案组37号(微信ID:zhonganzu37)看到,网传这段长达1分15秒的视频,拍摄于某酒店大厅内。

  画面中,4名男子和4名女子穿着整齐,面朝台下观众站成一排。一名戴着眼镜,手持长条状木板的中年男子手持话筒,挨个向8人问话,内容为“今天为什么最后”。

手持长条状木板的中年男子手持话筒,挨个向8人问话。 视频截图

手持长条状木板的中年男子手持话筒,挨个向8人问话。 视频截图


  台上8人回答情况不一,包括“凝聚力不够”、 “没有突破自我”、“团队凝聚力不强”等。随后,该名男子依次用手中的木板抽打上述8人的臀部,来回四次。

男子依次用手中的木板抽打上述8人的臀部。 视频截图

男子依次用手中的木板抽打上述8人的臀部。 视频截图


  视频中,该名男子抽打的力度很大,发出清脆的“啪啪”声。当抽到第四轮时,台上几名女子表情痛苦,试图用手遮挡臀部,而中年男子则大喝“把手拿开”。

男子依次用手中的木板抽打上述8人的臀部。 视频截图

男子依次用手中的木板抽打上述8人的臀部。 视频截图

  另有网友爆料称,当天在同一场合,还有不少男子被剃光头,并拍照上传网络。

同一场合还有不少男子被剃光头。 视频截图

同一场合还有不少男子被剃光头。 视频截图

  重案组37号(微信ID:zhonganzu37)获悉,视频拍摄地位于山西长治某酒店内,视频中被“打屁股”“剃光头”的人,则是长治漳泽农村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

  视频流出后,引发网络热议,网友纷纷对此行为进行遣责:

  @何振昌:为了份工作,有必要连尊严都不要了吗?

  @香树叶:怎么还有这种管理模式。可悲!

  @彭揚PENGYANG:真心疼被打的员工。

  @Lily妧德芙金:当众打女员工屁股 是否涉嫌性骚扰。

  @一九九五要幸福:身为管理者,是不是也该自我反省,让所有员工打一下。

  @葡萄荔枝与山楂:挺奇特的,关键是这么多人配合……莫名其妙!

  当事银行两名高管被停职

  重案组37号探员得知,长治漳泽农商行的主管部门,山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长治办事处已于当天成立调查组,进驻该行开展调查。

  6月20日下午5点30分,长治市政府新闻办发布通报称,当事培训讲师系漳泽农商行自行聘请,参与人员涉及该行216名业务人员。针对网传视频,通报中称,经过主管部门调查,要求当事银行叫停此次培训,涉事讲师就体罚事件公开致歉。

  此外,由于对培训课程内容和环节审核把关不严,调查组对长治漳泽农商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陈小飞,党委委员、分管副行长崔俊安进行了停职处理。通报中还称,“漳泽农商银行已对被打员工进行慰问,并将代表员工向培训方依法商讨经济补偿”。

长治市政府新闻办发布就此事件的通报。

长治市政府新闻办发布就此事件的通报。


  探员追问

  1是否因为业绩落后而挨打?

  曾有网友称,上述银行工作人员系因未按规定完成业绩指标,因此受到该行领导公开惩罚。

  6月20日中午,长治漳泽农村商业银行向重案组37号(微信ID:zhonganzu37)否认了上述说法。该行总行办公室一名工作人员告诉重案组37号探员,视频拍摄于6月18日,拍摄场合并非“业绩大会”,而是一场主题为“心灵成长”的内部培训会,参会人员均为该行一线员工,并无领导出席。

  上述工作人员称,视频中打人者系外聘培训公司讲师,负责当天的主持和游戏环节。“员工被分成了几组,玩抢答这样的游戏,最后得分低的要受惩罚,可以选集体唱歌,或者挨打这样的。”上述工作人员表示,此次培训会“与业绩无关”,事后也没有员工反映“玩过头”。

培训会现场。 网络图片

培训会现场。 网络图片


  2“培训会”上为何公开体罚?

  事发后,有网友发布当天现场培训讲师的照片,直指该名培训讲师系上海一家咨询公司的负责人姜洋。

姜洋。 资料图片

姜洋。 资料图片

  重案组37号(微信ID:zhonganzu37)在姜洋的微信朋友圈内看到,6月18日中午,其确实为漳泽农商行主持了一场主题为“业绩突破”的特训活动。

  6月20日下午,姜洋向重案组37号探员回应了该事件。他称,所谓“打人”并非体罚,而是自己多年来摸索的一种培训模式,是一种教学手段,“就是一种‘致良知’的方式,就是唤醒一个人生机的方式。”

  他认为,“正能量的体罚是触动效果更好的教学方式,因为痛苦是唤醒沉睡心灵的有效方式。”

  与之相对,姜洋告诉探员,自己在培训活动中也有不当的地方。“不同的人接受度不一样,我不该用同样的方式去激发所有的学员,因为他们的接受度不一样。”他称,自己会在以后的培训活动中修正。

  3当事员工参加的是什么培训?

  重案组37号(微信ID:zhonganzu37)获悉,姜洋系上海鸿风涵远商务咨询公司董事长。该公司成立于2003年,主营企业管理咨询和会务服务。此前,曾有网友爆料称,姜洋及所属公司此前曾多次为相关企业提供培训服务,其中不乏较为“奇葩”的项目。

  在接受重案组37号探员采访时,姜洋称,其提供的特训项目,目的在于“触动一个人一个团队的僵化的良知”。他说,为了达到这个目的,只有靠“力量”,包括“语言的力量”和“触动肉体的力量”。姜洋表示,“触动肉体的力量”,在具体表现上,即为人们常说的‘体罚’。

  在网络流传的一份报价单中,姜洋的“业绩突破特训营”,培训历时3天2夜,团体收费价为10万,个人报名收费每人9800元。不过,探员在姜洋的微信中看到,其主持的一项名为“业绩突破大学”的项目,年度会员报价1800元,终身会员价则为3600元。

  探员追访业内人士:培训市场鱼龙混杂,难以量化评估

  重案组37号(微信ID:zhonganzu37)盘点发现,以“突破自我”为名的所谓“员工激励”,在当下并不鲜见。

  2016年4月,吉林白山某公司为“激励”未完成销售业绩的员工,要求其当街下跪爬行。2016年1月12日,南京一公司10余名销售员躺在广场地面上,一会儿鼓掌,一会儿爬起来跺脚,一会儿声嘶力竭地叫喊;甚至还亲吻垃圾桶,或主动拥抱过路女性。事后,该公司负责人称,系组织新员工“励志”。

  业内人士告诉重案组37号探员,目前国内的企业培训市场特征为“需求大”和“无标准”。他称,也正因为如此,该行业显得“鱼龙混杂”。“激励、提升士气,这些都是很主观的东西,难以量化,为了实时显示出效果,一些培训公司就会选择‘打鸡血’的方式,来搏眼球。”

  心理专家:“特训”实质是心理控制,对人损伤极大

  这样的“特训”,如何实现对“人”的控制?国家心理咨询专家指导成员、南京市心理危机干预中心主任张纯向重案组37号(微信ID:zhonganzu37)介绍,类似的“特训”,实质上是通过营造一种封闭的环境,进而实现对人的心理控制,“跟催眠一个道理”。

  “这种所谓‘特训’,特征就是摧毁一个人的自尊,进而让你沉浸在具体的业绩目标中。”张纯说,一些销售驱动型的企业,往往希望以这种抹杀个人色彩,强调“归属感”的培训方式来提高员工效率,但实际上收效甚微。“因为人的自尊被摧毁了,就没有耻感了,会导致员工的心理扭曲,进而对个人能力产生怀疑。”张纯说,层出不穷的“奇葩培训”,实际上对当事员工的心理损伤极大,对企业的长远发展也是阻碍。

  律师:造成轻伤以上需承担刑事责任

  北京泽永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永杰告诉重案组37号(微信ID:zhonganzu37),即便是在企业内部培训中,培训讲师也不能随意殴打他人。“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王永杰还表示,如果培训讲师下手“失当”,造成被培训人轻伤以上,还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采写/新京报记者 王煜

  链接

  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15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

  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

  (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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