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沈德咏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
司法公开是现代法治国家普遍遵循的一项重要司法原则,司法公开程度也是评判一个国家法治水平的重要标准之一。近年来,中国法院以创新为引领,改革司法公开机制,积累了一些有益的经验。
下面谨向各位同仁重点介绍中国司法公开的法律依据、实践探索以及当前面临的挑战。
中国宪法框架下的司法公开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由于司法公开对法治国家建设具有特殊重要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2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中国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在程序制度上对公开审判进一步作了规定,这是对宪法这一原则的具体化。
随着民主政治水平的提高和法治建设的发展,中国宪法规定的“审判公开”的外延已经被大大拓宽。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把司法机关的公开由最初界定的“审判公开”,扩大到了立案公开、庭审公开、文书公开、听证公开、执行公开和审务公开。至此,中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以公开审理为原则,以不公开审理为例外”,在司法实践中具备了更为丰富的内涵。
中国司法公开的基本价值取向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实现司法民主。通过建立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在司法者与社会公众之间建立起一种互信关系,保障公众的参与权、知情权,接受社会监督,促进当事人接受司法裁决,及时解决矛盾纠纷,发挥司法裁判的规范、指导、评价、引领社会价值的作用。
第二,促进司法公正。“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公正是司法的生命线。司法公开则是司法公正的基础和保障,这既是正当法律程序的基本属性,也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通过司法公开,将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置于“阳光”之下,有助于保证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增强人民对司法的信任度。
第三,保持司法廉洁。“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司法公开对法官审判活动形成一种倒逼机制,促使法官依法办案,谨慎、客观、公允、平等地对待诉讼双方,规范司法行为,避免“权力寻租”,消除司法腐败,防范发生冤错案件。
第四,接受社会监督。不受监督的权力都有被滥用的危险。监督司法权力的机制有很多,而司法公开是成本最低、风险最小、客观性最强、公信度最高的一种监督方式。司法公开可以将司法活动全过程置于社会的监督之下,让公众评判司法工作质量和水平,通过社会公众自由表达意见的方式,督促法官不断提升审判质效。
中国司法公开的实践探索
近年来,中国法院推进司法公开机制改革重要的举措就是建设司法公开的三大平台,即裁判文书公开平台、审判流程公开平台和执行信息公开平台。除此之外,还采取了另外一些司法公开措施。
一、裁判文书公开
2014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全国统一的裁判文书公开平台——“中国裁判文书网”。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调解结案或其他不宜公布的文书外,所有生效裁判文书一律在互联网公开。截至2016年4月28日,全国已有3502家法院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裁判文书1698万份,总访问量达到了7.2亿人次。据我们了解,中国裁判文书网可能是目前世界各国中最大的裁判文书网。
二、审判流程公开
2014年底,“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正式开通。目前,全国基本建成了统一的“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平台。各级法院努力做到立案公开、开庭信息公开、庭审过程向公众开放、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信息向社会公开等。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可以通过网络查询案件审理进展情况,各级法院可以实时掌握各个流程节点所耗费的时间,最大限度地缩短办案周期,节省了司法资源,方便了当事人诉讼。
三、执行信息公开
自2014年11月起,最高人民法院将被执行人信息、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案件流程信息、执行裁判文书等四项公开信息,统一纳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通过该信息平台,当事人可以查询未执结案件的基本信息和运行过程,公众可以查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信息。法院通过这种公开的执行信用惩戒机制,与其他部门和社会公众实现执行信息的共享,从而推进中国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截至2016年4月底,全国3296个法院开通了网络执行查控系统。
四、司法公开的其他措施
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下,各级人民法院通过建设法院政务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院长信箱等方式,采取新闻发布会制度、公众开放日制度、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观摩庭审、发布《法院工作报告》和《白皮书》等形式,打造全方位、立体化的司法公开平台。目前,全国有3286个法院开通微博和微信平台。自2014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建立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沟通联络平台,及时回应代表意见,答复委员提案。另外,“中国庭审直播网”已经开通,“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升级为诉讼服务网,中国法院手机电视客户端也已经上线运行。通过上述这些措施,让当事人和其他社会公众可以在第一时间掌握中国法院的重点新闻和重要案件的庭审情况等司法信息,实现了重要司法信息发布的定期化、常态化和规范化。
司法公开应当处理好的两个关系
与其他国家一样,中国法院在加强司法公开工作、扩大司法公开范围的同时,也面临着一些新的挑战。其中最重要的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司法公开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关系
司法公开是一项法治原则,但所公开的信息也应当受到一定限制,而非盲目公开或无原则公开。国际公约和各国的司法公开制度都明确了司法公开的例外情形和除外条款。以裁判文书公开为例,为保护当事人个人信息,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了对于婚姻家庭案件当事人、刑事被害人的姓名,以及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法人银行账号等应当在公布的裁判文书中予以删除。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平衡司法公开与个人信息保护之间的关系,防止司法公开给个人生活带来不必要的负面影响。
二、司法公开与独立审判的关系
独立审判原则是由司法权的性质所决定的。独立审判原则要求法官依据事实、法律以及良知公正地作出裁判,不受外界的影响和外部压力的干预。司法公开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帮助法官排除干扰,保障独立审判,但如果公开的信息运用不当,或者法官过分考虑外界舆论的压力,则将适得其反。进入“互联网+”时代后,伴随大数据、云计算、新媒体的飞速发展,司法公开的深度、广度、方式和范围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舆论的力量渗透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审判过程也不能例外。各国法院一直以来面临的“媒体与司法”关系问题,在新时期变得更加复杂。为此,中国在新一轮司法改革中明确提出,“要规范媒体对案件的报道,防止舆论影响司法公正”。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制定具体的改革方案。在这方面,我们重点学习借鉴包括中东欧国家在内的世界各国的成功经验和做法。
每个国家的法治状况与各国的国情密不可分。同样,司法公开的范围和方式也在很大程度上体现着各国的特色。在全面深化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中国法院在司法公开方面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既有利于实现本国的司法公正,也为人类法治文明做出贡献。
(本文为作者在中国-中东欧国家最高法院院长会议上的专题发言)
(此文不代表本网站观点,仅代表作者言论,由此文引发的各种争议,本网站声明免责,也不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