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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撼南阳,越战老兵范长发25年屈辱抗争盼天明

来源:太平洋观察星网 | 发表日期:2023-01-29 |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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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光华通讯社记者赵平 罗莉 萧燕燕 马明扬 杨清风 李琼报道 河南省南阳市唐河县的范长发反映他的案子法官违法办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5年得不到纠正,他希望全社会关注此案,也希望媒体追踪报道。范长发很多老战友也强烈呼吁纠正错案,还范长发一个公道。我们光华通讯社记者受总社派遣来到南阳调查采访,再次了解范长发案子的进展情况,接下来记者将采访范长发和相关证人,抽丝剥茧,拨开重重迷雾,让真相大白于天下。 范长发对记者说:“2017年你们光华通讯社和国内外近百家媒体对我的案子进行了关注报道,南阳市中院高度重视,对我


        光华通讯社记者赵平 罗莉 萧燕燕 马明扬 杨清风 李琼报道  河南省南阳市唐河县的范长发反映他的案子法官违法办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5年得不到纠正,他希望全社会关注此案,也希望媒体追踪报道。范长发很多老战友也强烈呼吁纠正错案,还范长发一个公道。我们光华通讯社记者受总社派遣来到南阳调查采访,再次了解范长发案子的进展情况,接下来记者将采访范长发和相关证人,抽丝剥茧,拨开重重迷雾,让真相大白于天下。

        范长发对记者说:“2017年你们光华通讯社和国内外近百家媒体对我的案子进行了关注报道,南阳市中院高度重视,对我的案子进行了再审,查明唐河县法院张祥超法官违法执行已确认,事后又伪造执行和解笔录及我本人的签名,由于南阳市检察院的2012年单方鉴定张祥超伪造3份执行和解笔录及范长发的5个签名是范长发所签,南阳市中院赔偿办主审法官张东汉伪造询问笔录及签名,袒护张祥超,唐河县法院审查办法官周长锁隐瞒了2001年11月6日询问范长发的笔录,伪造了2001年11月7日的调查笔录,得到了南阳市中院的采信,导致判决有失公正。”

        当记者问范先生,作为法官张祥超为什么要伪造笔录陷害他?

        他说:“在这之前,河南省高院、南阳市中院、唐河县法院已经确认张祥超对我的拘留违法,对我的窑厂财产执行违法。同时三级法院法律文书确认张祥超没有制作执行卷,即97年度法执字第531号执行卷宗属于伪造。张祥超为了逃避法律追责,伪造笔录和签名,企图蒙混过关。其实张祥超从一开始就违法执行。我的一万八欠款,已经经法官姚志强在拘留所内97年7月10日调解解决,我在关押期间,财产被查封保全,无法归还。担保人王银主动要求承担归还责任。而张祥超在97年8月5日对我进行了延长拘留,要求我归还一万八贷款及利息。我提出质疑,他置之不理,又把我送到拘留所关押。当天没有做任何笔录。是过三天,8月8日,担保人王银出现在拘留所,把我提出来,坐他的车到窑厂转一圈,又送回拘留所关押,没有见到张祥超出现。又过了4天,8月12日下午,担保人王银又到拘留所见到我,拿着这四天所拉走我窑厂的财产清单,让我签字。我提出我的财产被法警张建富查封保全,我没有这个权力给你。我又问他谁叫你把我的财产拉走的?王银的回答是,张祥超让他拉的。我又问,张祥超在哪?他把我的窑厂财产解封了没有?你说他让你拉的?王银回答,是。你窑厂正在经营中都给你查封、执行、拘留了。我当时生气,拒绝签字。”

记者问范先生是怎么知道张祥超伪造卷宗的?

        范长发说:“中级法院在赔偿法律文书中,扣除了张祥超违法执行的财产,文书显示张祥超执行不违法,对此我不服,申诉到省高法,对张祥超违法执行一案进入赔偿审理,审理时,张祥超97年度531号卷宗出现在省高法,我提出质疑。认定13年之后才出现在法庭上,是伪造证据。我为了查清张祥超的卷宗,到唐河法院纪检组,要求查处周长锁2001年11月6日的笔录,证实张祥超当时只有一份执行裁定(没有送达给我)和一份查封财产清单。当时我全部复印了案卷。复印之后,周长锁下达了一份给担保人王银的传票,让他第二天到法院接受周长锁的询问,我亲自送达。在我查找到周长锁对我的调查笔录时,发现2001年11月6日的笔录变成2001年11月7日的笔录,添加了张祥超伪造的97年8月5日执行笔录,7月9日的执行笔录,8月12日和解笔录,笔录上由我代表王银和我签了字,违背常理。我又查市中院赔偿办副主任张东汉伪造2006年3月28日对我的询问笔录,当时我发现不是我签的字,我从未见过这份笔录,当时签名上没按手印,我要求复印,被拒绝。10年后,法制改革,允许我复印,发现该笔录增加了11处手印。”

记者问范长发,张祥超对他的财产进行执行是谁申请的?

        范长发说:“是张祥超本人代替信用社写的申请执行书,没有加盖信用社的公章。完全是个人行为。这个调解书写得清清楚楚是王银替我还款,现在却对我执行,完全是错误的。执行通知书也没有送达。当时97年8月5日拘留我的时候就没有制作执行笔录,更不存在签名,笔录上说钱紧张,知道不知道不履行生效调解是违法行为。完全是胡编乱造,我就不承担一万八的还款责任,因为担保人王银已经承诺他偿还这笔款。

        第二份执行笔录三个时间,7月9日(本案还没有发生),8月9日,8月8日,笔录里面同一个内容自相矛盾,胡编乱造,王银的银字签名没有金字边,明显属于伪造。同一份笔录笔墨两种颜色,检察院调查时,张祥超说在拘留所询问时记录笔没有水了,拿回法院后完善的,正好证明了笔录不是现场制作,确系伪造。纪检委2021年查证伪造笔录属实,张祥超承认是伪造,县纪委对其做出政务警告处分,而张祥超还被评为省市先进工作者,优秀公务员,成为全省人民法院法官学习的榜样。

        97年8月12日下午,担保人王银拿着一个查封扣押财产清单到拘留所见到我,让我在上面签字,所有拉走的物品没有经过我清点,被我拒绝,这天张祥超并没有出现在拘留所。13年之后,张祥超的执行和解笔录出现在省高法赔偿委,理由是否认执行违法,达到不赔偿、不追责的目的。伪造的笔录上面显示,我范长发承认现在无能力偿还,砖坯40万块作价8000元,其他物品作价一万八,抵给王银,让王银归还人民路城市信用社。然后又说,关于物品详见清单,范和王都承认,中,各自签名。有清单证实12日的和解笔录是伪造。清单上没有显示作价,更没记录砖坯多少与作价。97年8月12日执行裁定与和解笔录相似,法院已经认定没有送达给我。97年12月12日法院张祥超冒充王法官给我父亲送达一个传票,让我父亲97年12月13日上午8点到城郊法庭。同时给我父亲一份冒充我的委托书,我的剩余财产由我父亲和我小弟范长胜全权代理处理资产,冒充我的签名,下边张祥超所写两台电机组作1万块,砖坯作价8千,下余的在清单上作价8千,如果有人要,拿钱,你们看着办。没有标明日期。97年8月15日张祥超制作的对范长发结案告知,砖坯让我接收,如果不接收,后果由我负责。这完全暴露了和解笔录属于事后伪造。

        省高法法官王玉芳、王红飞2010年8月4日下午到唐河法院调查张祥超,张祥超承认执行和解笔录是他制作的,对于王玉芳问张祥超8月12日和解笔录范长发签字了,为什么没有放范长发出拘留所,张祥超回答,时间长了,记不清了。同时王玉芳、王红飞调查了执行庭长刘建平,刘建平的回答是,据听说是范长发亲笔写的。王玉芳、王红飞还调查了执行庭刘永跃,刘永跃的回答是,我估计是范长发亲笔签字。

        可笑的是,作为省高法,却把这些据听说、我估计的笔录,作为定案依据,让人啼笑皆非,无言以对。

        2010年10月我向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控告张祥超伪造97年度531号执行卷宗,其内容执行和解笔录,唐河县检察院韩检察官办理本案,给我出具了不立案通知书,理由是张祥超没有犯罪事实,我的追诉时效超期,不能追究张祥超的刑事责任。依据刑诉法86条规定,经过我核查刑诉法86条根本没有这个规定。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竟然唬弄老百姓,包庇罪犯。我不服,向南阳市检察院申请复议。市检察院批回县检察院控审科谢检察官办理,他找到我,要求对张祥超卷宗上的执行和解笔录上的范长发签名,由市检察院做出鉴定。我提出质疑,要求公开在社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被谢检察官拒绝。谢检察官对我说鉴定是死的,鉴定出来是你的就是你的。这样一说,我不配合,我提出张祥超伪造了评估报告上我的签名,唐河法院周长锁同时伪造了我的签名样本,私自送省高院进行鉴定,得出结论,是我范长发所签。”

        范长发接着说,评估表上签我名字的是张祥超和周长锁,伪造签名样本去鉴定的也是周长锁,范长发三个字都是他们所伪造,所以省高院鉴定出是一个人的笔迹,没有错,但错的是,这些签字都不是我所签,省高院却不调查就冒然得出结论是我本人所签,这完全是错误的。审计事务所负责人胡春华向检察院控审科检察人员证实了评估报告上的范长发三个字肯定不是范长发本人所签,而检察院控审科谢检察官还要走唐河法院的老路,单方鉴定。被我拒绝之后,唐河检察院控审科确实私自将材料送市检察院进行了鉴定。市检察院民行处程检察官在唐河检察院对我进行宣读,做出宛检司鉴字(2012)86、88、90鉴定文书,结论两份执行笔录,一份和解笔录,共五处范长发的名字系范长发所写。当时,我提出质疑,要求给我复印件,在社会上公开进行鉴定,被拒绝。

        唐河县法院造假,河南省高院糊涂鉴定,唐河县检察院袒护,南阳市检察院错误鉴定,造成我冤案成死案,多次审理,难以翻案,对我和我的家庭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

范长发告诉记者,河南省检察长2012年8月6日接待我,并对我的案子进行了批示,时间已经过去了10年,至今没有结果。

        关于张祥超违法执行、滥用职权一案,我多次向河南省市县检察院举报。唐河县检察院反渎职局和控申科曾两次对我举报张祥超的违法执行的问题进行调查,于2011年10月18日发出不予立案通知,称经审查张祥超没有犯罪事实”。我不服,提出复议,1年后的2012年10月9日,唐河县检察院才出具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了不立案通知书。

        唐河县检察院向县政法委汇报,张祥超没有犯罪事实,此案已经县内和上报终结。我不服,继续向上级控告申诉。期间,南阳市检察院对张祥超卷宗中我的签名进行了鉴定,但事前事后都没有通知我。

        2012年8月6日,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蔡宁在检察长接访日预约接访了我,我向蔡宁检察长陈述了基本案情,并出示了案卷证据。蔡检察长问,执行和解笔录上的名字是不是你范长发所签?我说,我敢保证不是我签的,已经南阳中院确认执行违法,没有赔偿。我向河南省高院上诉才出现这三份执行和解笔录,肯定是伪造的。蔡宁检察长亲笔批示,让南阳市检察院重新复核,第一,彻查唐河县法院执行范长发砖厂财产一案是否违法:;第二,查处执行卷宗是否伪造?第三,查处是否滥用职权?给范长发一个满意的答复,并上报结果。

        2013年8月,南阳市检察院控申处、民行处还是拿着唐河县两次查处不立案的理由,去向河南省检察院上报结果。我认为,南阳市检察院的办案人员对上级领导的批示,敷衍了事,对张祥超案件一年之后没有任何书面答复。河南省检察院多次要求南阳市检察院对张祥超一案出具复核意见,但办案人员充耳不闻,推诿扯皮。

        2013年11月14日,在河南省检察院控申处,我受到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纪检组组长熊先海和韩处长的接访,落实察宁检察长的批示。熊组长表示,一定要让南阳市检察院给你一个书面答复,就是执行和解笔录究竟是不是范长发你签的或不是你签的,要给书面答复。

        12月18日,南阳市检察院民行处吕处长对我说,你告的是张祥超滥用职权,不属于民行处查处范围,你再去省检察院要复核结果。

        2014年初市检察长亲自接待我,唐河检察院丁检察长也在场,市检察院侦监处处长也在场,刘在贤检察长要求市检察院侦监处复核,两个月做出书面答复,并上报结果。我一等就是八九年,至今没有结果。南阳市检察院侦监处压案不立案,包庇袒护,对市检察院单方做出三份虚假文字鉴定,不予撤销。2019年9月4日对张祥超违法执行的赔偿案,再次开庭审理,市中院仍采纳南阳市检察院3份错误司法鉴定,做出不赔偿决定。

        我控告张祥超违法执行、滥用职权一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已经南阳市和河南省高院确认,南阳市两级检察机关,本应该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肃执法,依法办案。不应该包庇罪犯,弄虚作假,制造冤假错案,侵犯公民合法权益。

        范长发进一步陈述道:“我1992年办起了一座砖厂,手续齐全,经营合法。正当砖厂经营红红火火的时候,弟弟范学成早在本村办个大型砖厂。我开办的砖厂显然影响了他的生意,他就打起了我砖厂的主意。

        1996年底,范学成对我说,你办砖厂负债多,你跑了吧,你把你的砖厂给我,欠别人外债就不用还了,你的三个孩子交给我抚养。被我严词拒绝。范学成一计不成,又生一计。97年4月份正当我生意红火的时候,他私自跑到我的窑厂召开职工会议,他说我的窑厂有几十万外债,他当我的家将窑厂算30万卖了,韩坟人可以优先购买,就在会议结束走的时候遇到了我。我到厂里后,职工告诉我以上情况。后来,城关信用社谢庄村信贷员张海龙向范学成催要他给我担保的4万元贷款,他为了不还这笔贷款,还想霸占我窑厂的经营权,串通信贷员张海龙和唐河县法院法警张建富,将我的砖厂违法查封保全、执行,财产随意变卖,并多次违法拘留我。这次行动,虽然是法院违法执行,直接导致我的砖厂关闭,但幕后策划指挥这次违法行动的罪魁祸首却是范学成。我的砖厂被非法查封变卖,经南阳市卧龙区物价局鉴定中心鉴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4万元,经营性损失260万元。

        2007年6月,经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唐河县人民法院赔偿我40万元。国家赔偿仅赔偿的是我的财产直接损失的50%,更不要说我的经营损失了。对涉嫌滥用职权犯罪的法官张建富,2008 年7月,被宛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张不服,上诉后,南阳市中院维持原判。2009 年6月26日,尚未收监的张建富因病身亡。因为我持续上访,张建富和张海龙多次找范学成,抱怨范学成说,当初你说自己拿30万元接管砖厂,我们把砖厂整倒后,你又不要砖厂了。现在,范长发到处告我们,我们还有可能进监狱,你现在必须让范长发停止告状才行。

        2004年正月,范学成当着自己的干亲家吕国平的面,对我说,把你砖厂搞垮是我的不对,是我骗了张建富和张海龙。看在咱们是兄弟的情分上,你损失200多万我也知道,现在,我给你拿100万元,你也不要再告我和张建富了。我说,你只要兑现,我啥话就不说了。事后,范学成一分也没有兑现,我继续上告。    

        2007年2月,我儿子范向松当着我父母、范学成全家的面,范学成承诺把一台进口挖掘机现价100万元给我们顶账,我们不要挖掘机。当年阴历3月17日,范学成支付我砖厂损失30万元。当时双方约定,下余的钱,范学成当年秋后再付40万元,最后30万元,于2008年年底前一次付清。此后,范学成一直违约,拒付下余款项。我多次讨要无果。2009年10月份,范学成找本乡史万林、郭来栓与我协商,我同意每年付5万元,直到付清。但范学成反悔,让我去法院告他。

        2011年4月12日,我向唐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范学成支付下欠原砖厂经营性损失赔偿款70万元及其利息。

        我向法庭举出六组共30多份书证和录音证据,足以证明范学成赔偿缘由及其反悔经过,所有证据,已经形成证据链条,且相互关联。2011年12月27日,双方到庭应诉,我向法庭提供了大量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而范学成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他还十分猖狂,拒绝调解。范学成在法庭大喊:你们必须百分之一百二判我胜诉, 如果判我败诉,我要告你们法院。是你们法院胡来把范长发砖厂搞垮,你们法院必须赔偿。

        据知情人讲,唐河县法院对范学成心有余悸,原因是唐河县法院当初付给范长发的40万元国家赔偿款,事后,法院与范学成达成有不可告人的交易,此案在唐河县法院城区法庭审理了二年之后,唐河县法院破天荒的出了个裁定书,偏听偏信,该裁定无视我提供的大量证据,在范学成未出具任何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认定我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砖厂倒闭是范学成侵权所致,亦不能证明原被告达成100万元的协议。因此,裁定驳回我的起诉。

        从2011年到2016年5月,经过市县法院五次审理本案,被告范学成没有提供书面证据,仅是口头答辩,说原告在银行贷款未还,被法院查封造成倒闭,与他无关。

        2006年唐河县法院执行庭庭长朱清扬知道我的官司胜诉,进入国家赔偿程序。他利用职权,多次找范学成,敲诈70万元,说的是赔我60万元,这是朱清扬在我家对我母亲说的,实际法院判决给我40万元。我拿到的40万元是国家财政拨款,朱清扬敲诈范学成的70万元,被他贪污。”

        范长发对记者说:“朱清扬是我打赢官司以后,赔偿执行时出现的,2006年他借着为我筹措赔偿款,敲诈范学成70万元,2007年腊月27日又敲诈我30万元(指范学成给我的30万元),限我3天,年三十将30万元送给朱清扬。”

        记者采访了证人郭云堂和另外几个不愿意公开姓名的人,他们详细向记者讲述了范长发事情的前因后果,与范长发的说法基本一致。

        范长发对记者说,他是一名退伍军人,1977年应征入伍,1979年参加对越自卫反击战,荣立过三等功一次,1980年退伍返乡,响应国家号召,办企业带领乡邻脱贫致富,先后办了予制厂和砖厂。正在经营中,被这一群违法分子折腾倒闭,对他的家庭和亲朋好友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他的生命也受到过很多次威胁,对他造成十级伤残。他在战场上没有死在敌人手上,却差一点把命丢在这些人手上。25年来,他从一个中年人变成了一个老头,几千个日日夜夜都奔波在维权的路上,至今没有任何结果。在这里,他只想对观众朋友们和各级领导们弱弱的问一声,敢问路在何方?

        范长发希望通过实名举报和控告,以及媒体曝光,能够引起上级领导的重视,尽快查处违法分子,纠正冤假错案,还我一个公道。

        人生有多少个25年,经过对范长发的采访,让记者感到深深的震撼,执法者把权力变成了私器,为官者把权力变成了牟利工具,守护公民财产和人身权利的法律,成为废纸和空文,看着范长发期待的眼神,听着他一声声无助的叹息,记者希望河南省有关部门能够重视此案,积极调查,公正处理,还我们这位最可爱的人——越战老兵范长发一个公道,不要让英雄流血还流泪。我们光华通讯社也将持续关注事件进展,并做追踪报道。

        范长发又名范长旺联系电话15936115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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